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未取得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对已印有“龙王恨”、“野战蓝鲫”、“老鬼”和“速攻”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进行封口切割加工。2019年11月1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加工厂即龙港市南城路164号厂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并查获已封口、切割的印有“龙王恨”、“野战蓝鲫”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10万余个、印有“老鬼”、“速攻”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4万余个,未封口、切割的印有“老鬼”、“速攻”两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1万余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包装袋2个;
2.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检察官助理:金一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873****、1381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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