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R****9的蓝色时代牌厢式货车去到平南县武林镇,盗窃位于武林镇政府路口价值4787元的通信电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