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2月7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和雷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某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银海大道路口附近,与某某乙及被害人某某丙因电动车是否擦碰发生矛盾,黄某某、林某某等人持电动车控制器,车头锁、匕首等物殴打某某丙,后雷某某持匕首威胁某某丙过程中,不慎将某某甲划伤,黄某某、林某某与雷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某某甲等人便以此为由,持刀威胁某某丙索要钱财,后通过微信转账抢走其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雷某某、张某某、韦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与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与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裴昱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办公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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