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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通知,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于2020年3月19日将被告人杨某甲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分别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到本区**街**号住宅,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甲在外望风,由张某甲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将被害人杨某乙放在一楼客厅桌上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500元及银行卡、医保卡等物)窃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杨某甲分得赃款200元,张某甲分得赃款100元。

2.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伙同张某甲,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新城12幢楼110号店,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甲在外望风,由张某甲进入该店,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店内桌上的一部金色红米5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窃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与张某甲携上述偷来的手机到洛阳镇昭扬路9号“美宜佳”便利店,盗刷被害人手机微信账户653元用于购买二条香烟,由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平分。后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与张某甲又共同到本区小商品街,将上述偷来的手机卖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人民币100元,杨某甲分得人民币100元,张某甲分得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在本区涂门街231号闽食埕店内被泉州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现金500元及红米手机已被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罗某某、辛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共同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二被害人,且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已赔偿二被害人其余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二十天,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仲馨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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