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店铺合伙人,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现住重庆市酉阳县**中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经我院决定,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店铺合伙人,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镇**,现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的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进购假烟62770元,期间因行政处罚被扣押了10000余元假烟,假烟销售金额达60000余元;从其他店铺进购真烟数额达99000余元(其中有3万元真烟尚未销售),真烟销售金额达76000余元。真假烟销售金额共计130000余元,利润16000余元。
二、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的事实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黄某某出资价值3万元的真烟和1万元现金,杨某某出资4万元现金)。在此期间,二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购假烟共计5700元,假烟销售金额为10000余元。在其他店铺进购真烟共计32000余元,加上之前未销售的价值3万元真烟,真烟价值为62000余元,销售金额为69000余元。真假烟销售金额共计79000余元,利润为10000余元。
三、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在此合伙期间,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共计进购假烟57300元,在2019年11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扣押了中华(硬)66条,中华(软)32条,玉溪(软)106.6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假烟的销售金额约为97000余元,利润为40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0日非法经营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30000余元,利润为16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非法经营卷烟,销售金额共计79000余元,利润为10000余元;于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25日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97000余元,利润为40000余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桃**中路**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物流快递单、银行交易流水、烟草专卖许可证吊销及办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石某甲、任某某、石某乙、陈某某、杨某甲、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黄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系主犯,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某应当从轻处罚。黄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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