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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某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福建莆田**汽贸店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区**幢**室(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鼎盛”、“公主”(系微信昵称、二人身份不明)虚构能够提供定位软件服务的事实,采取创建微信群聊天的手段,以支付安装费、授权费、押金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索某某、李某某人民币9040元、4960元。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在明知“鼎盛”、“公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加入为诈骗所创建的微信群,并以收取红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14000元。经被告人杨某某统计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将扣除提成的赃款通过扫描支付码的方式转交给“鼎盛”、“公主”。

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自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处各扣押苹果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滔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所扣押物品暂存靖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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