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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4********,汉族,本科文化,打工,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4*******,汉族,本科文化,打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和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张某某(已判决)与他人以湖北优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先后招聘江某某、杜某某、熊某某(已判决)及谭某某、刘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等20余名工作人员,由江某某担任经理、杜辉担任业务主管、熊某某担任前台工作人员兼业绩统计、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等人担任公司业务员。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与江某某、杜某某等人组织管理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等多名业务员在湖北宜昌市**广场**房间通过网络电话与被害人联系,冒充“支付宝蚂蚁金服客服”工作人员,谎称能帮被害人点亮支付宝个人信誉13颗或14颗星星,迅速提升蚂蚁花呗、借呗信用额度等方式,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各被害人的人民币996元或1992元,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人民币合计16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实施诈骗161起,合计骗得人民币159000余元;被告人廖某某实施诈骗105起,合计骗得人民币约100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实施诈骗97起,合计骗得人民币9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5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截图、悔过书、收押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与他人为实施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系犯罪集团成员,且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偰锦良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7355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联系方式:159727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路**号,联系方式:1599769****;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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