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7日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广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7日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7日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向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打出租车往江阳区茜草**集团钢厂,在车上,出租车驾驶员古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要求往江阳区茜草**村里面的漆黑小路开存有异议,后古某某将车停在茜草**集团钢厂门口,在未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坐后排的黄某某、向某某下车离开,古某某将乘坐副驾驶的杨某某拉住要求其支付车费,黄某某、向某某又跑回出租车处将杨某某拉下车后绕到驾驶室门口将古某某拖下车,随后三人对古某某一阵拳打脚踢;古某某见保安室有人就跑进了保安室,在保安室内,黄某某、向某某对古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向某某使用了电筒进行殴打,导致古某某头部受伤;之后古某某往过磅室逃跑,三人又追进去,使用拳打脚踢,其中杨某某还使用了矿泉水桶殴打,将古某某殴打跪在地上,之后他人报警,三名被告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古某某头部之损伤轻微伤。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3.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素梅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152282922211****2829****;被告人杨某某联系158841521851****8415****;被告人向某某联系173800003721****8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_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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