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至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在黄某某的提议下先后四次前往屏南县路下乡三万里村“红菇林”山场(又称“墓湾”山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所有杉木砍伐,并将所伐杉木截成2米长的原木后使用黄某某的三轮摩托车运输出售给林某某,原木材积量共计3.6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4.6329立方米),得款人民币2560元。
同月4日,二人再次前往“红菇林”山场盗伐林木,在运输所伐林木途经三万里村“山墩子”处时被徐某某发现,后黄某某、杨某某将其中6根杉原木运至三万里村委会,另外9根杉原木放置于“山墩子”处。次日,该两处杉原木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徐某某。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林木位于屏南县路下乡三万里村000林班10大班070小班,树种为杉木,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堆放于三万里村委会及“山墩子”处的上述杉原木材积量共计1.38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1.7493立方米)。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经屏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三万里村村委会配合调查。同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60元退缴至屏南县公安局。同日,屏南县公安局依法将该2560元发还三万里村委会,后三万里村委会发还村民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黄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林木,立木蓄积量达6.38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部分赃物及违法所得,被告人杨某某退缴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所盗伐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屏南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15027****。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笔录1份、屏南县公安局情况说明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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