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公所**村**号,住昆明市西山区**镇**街道**号,曾因拐卖妇女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禄劝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禄劝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禄劝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增加同案人胡某某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摞腐殖土为由,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石牛山”至“天边”处开挖进山的路,在修路过程中占用林地较多、砍伐了大量的林木。经聘请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禄劝县**镇**村委会**村“石牛山”至“天边”砍伐林木的伐桩共111个,其中:92个伐桩的树种为华山松,19个伐桩的树种为冬瓜树。2.禄劝县**镇**村委会**村“石牛山”至“天边”砍伐林木111株,立木蓄积为36.0744m3,其中:华山松92株,立木蓄积为30.1926m3;冬瓜树19株,立木蓄积5.8818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作无罪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华山松、冬瓜树,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跃松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0888****;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28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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