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87********,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石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71********,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石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弥勒市**镇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弥勒市**镇**村委会**村郭某某家玉米地盗窃玉米,后将盗窃的玉米销赃获利。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弥勒市**镇庄**村委**村张某某家洋葱地盗窃洋葱,后将盗窃的洋葱销赃获利。
3、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弥勒市**镇**村委**村曾某某家玉米地盗窃玉米,后将盗窃的玉米销赃获利。
4、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弥勒市**镇**村委**房**村王某某家玉米地盗窃玉米,后将盗窃的玉米销赃获利。
5、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弥勒市**镇**村委会**村陆某某家玉米地盗窃玉米。在盗窃过程中,被陆某某家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玉米价值432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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