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绑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绑架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因涉嫌犯有绑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绑架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甲开始在QQ软件上商量准备绑架他人勒索钱财。2019年11月初,二人商量后前往预谋绑架的对象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惠东县稔山镇的养鸭场进行踩点。2019年11月11日,黄某某、李某甲林及另一名QQ名为“五行缺钱”的男子在QQ软件上相约一起到惠东县稔山镇会合并实施绑架被害人郑某某一事,黄某某于当日准备好用于绑架的三轮摩托车、包装绳和透明胶纸。当日下午16时许,黄某某和李某甲林打算会合后再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和胶纸、绳索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李某甲绑架他人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林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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