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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余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受雇于上家在瑞安市塘下镇瓯飞工程三期鲍田段海边进行油料从油船上接卸运输作业,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给油罐车司机带路、油料称量等,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给油罐车司机带路、油料称量。被告人吴某某被他人纠集给油罐车司机带路、油料称量。当晚22时40分许至次日2时许,先后有八辆油罐车(闽A5****号、赣C6****号、闵AP****号、赣K1****号、闵A5****号、赣C4****号、豫R8****号)的驾驶员受雇于他人,其油罐车在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停车场过磅后由被告人李某乙、吴某某等人带路驾驶至瓯飞工程三期鲍田段海边,在海边的油船给上述油罐车加注柴油时被瑞安市打击走私办公室工作人员查获,海上的油船逃离,现场查获上述油罐车及被告人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刘某甲驾驶的闽A5****号油罐车已加注柴油经称量27.082吨,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驾驶的赣K1****号油罐车已加注柴油经称量28.763吨,赣C6****号油罐车驾驶员逃离,赣C6****号油罐车已加注柴油经称量26.149吨,共计柴油81.994吨。经认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42.3909万元;经鉴定,涉案柴油硫含量不符合标准,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4日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山根宾馆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到瑞安市公安局场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医院门诊病历、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油价证明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崔某某、熊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余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成品油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余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国家专营专卖的油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余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余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525800****)、李某甲(1380680****)、李某乙(8058****)、吴某某(1386775****)、余某某(1369481****)、刘某甲(1364509****)、王某某(1897959****)、刘某乙(1887005****)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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