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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5〕9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0********,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号。2012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2月11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包某某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村**站**宿舍,与被害人李某丙、龙某某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因怀疑李某丙赌场作弊,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包某某等人用拳脚及棍棒对被害人李某丙、龙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5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包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被害人龙某星、李某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附起诉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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