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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市北区浮山后小区附近等地区收购大量药品,将收购的药品出售给何某某,从何某某处获取非法所得共计22万余元。

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被查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位于本市李沧区邢台路**号楼**单元**户暂住处查获药品一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药品一宗、手机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转账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芹

                                   检察官助理:李琛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宗;

3.扣押的手机三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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