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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因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0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25日14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某与王某某商量以人民币1500元1克的价格交易,李某某驾驶车辆载着黄某某先去庄河市**门口附近,黄某某下车从“萌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李某某驾驶车辆载着黄某某去往庄河市木兰小区万发洗浴后身楼房王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在车内将冰毒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将这1克冰毒转交给王某某,当晚王某某微信转账给黄林林****。经称量,案涉甲基苯丙胺净重0.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称量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前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庄河市**小区**期**号**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庄河市**小区**期**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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