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至4月7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三人在娄底市**镇**村**组黄某某家中以招嫖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三人分工合作,黄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罗某某充当客服与客户在手机通话或QQ聊天联系,李某某和黄某某扮演司机或管理员通过手机联系客户假装送卖淫女到了客户的附近,要求客户先后缴纳定金、嫖资、保证金、保密费等费用才为其提供服务,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卖淫女上门服务,多次诈骗他人钱财,经查实诈骗六起共9340元。2020年4月8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现金10.1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蔡某某、郅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和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扣押款物暂扣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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