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瑞安市**乡**村,暂住上海市普陀区**号**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村**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2018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甲。2016年1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弄**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等三人共同在本市普陀区**路**号**大厦**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雇佣操盘手以及赌场的账目分成;被告人顾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被告人焦峰负责在该赌场操盘及接赌客押“对子”“和”赌局并收付赌资;被告人赵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在该赌场内操盘;被告人李某某租赁该处房屋并收取好处费。
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李某某,并查获网络赌博的电脑等赌具若干;4月23日被告人焦峰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7月4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六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赌客,在**路**大厦**室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场的老板是黄某某、顾某某、焦峰的事实。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受被告人黄某某的雇佣,在**路**号**大厦**室赌场的烧饭及打扫卫生,且该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房产中介,该房屋是由被告人黄某某租赁,由被告人李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事实。
4.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赌博场所内查获的电脑硬盘中检出登录赌博网站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之间就开设赌场的行为商议过程。
6.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证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租赁**路**号**大厦**室,并支付租金的事实。
7.赌博场所现场照片,证明该赌博场所的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干,证明公安机关因赌博违法行为对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行政处罚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若干,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电脑主机、网络硬盘录像机、被告人手机若干的事实。
10.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若干,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11.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若干,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四名被告人均被抓获。
12.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等三人共同在本市普陀区**路**号**大厦**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葛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雇佣操盘手以及赌场的账目分成;被告人顾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被告人焦峰负责在该赌场操盘及接赌客押“对子”“和”赌局并收付赌资;被告人赵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在该赌场内操盘;被告人李某某租赁该处房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以网络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焦峰、赵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焦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灿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葛某某、焦峰、赵某某、李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鉴定报告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律师联系方式:黄某某律师:1380187****;顾某某律师:1376130****;葛某某律师:1362186****;焦峰律师:1512105****;赵某某律师:1362170****;李某某律师:138018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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