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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哈尼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到案前暂住云南省孟连县*****出租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哈尼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寨**号,到案前暂住云南省孟连县**镇***出租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受他人安排到孟连县城至芒信镇途中运送非法出境人员,事后每人可获得人民币200元。当日晚,黄某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芒信镇芒那二组路口,黄某某停车等候;李某某驾车继续行驶,其发现有民警设点检查后从波叶伞百货店旁边的小路返回。在小路,黄某某、李某某分别搭载三名非法出境人员,之后往芒信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两人行驶至波叶伞百货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3. 黄某某、李某某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口证明等;4.证人杨某甲、梁某某、刘某某、文某某、杨某乙、郭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7.通话清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9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中查获的手机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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