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1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8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2013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2014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社区**一街“**烧烤”排挡吃宵夜时,因大声喧哗影响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及家人休息而引发争执。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用空啤酒瓶扔砸李某甲家三楼门窗,当李某甲及其丈夫胡某甲下楼质问时,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围殴胡某甲而引发撕扯打斗。李某甲见状,拿一空心钢管对被告人黄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吴某甲帮胡某甲还击对方,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甲、吴某甲、李某甲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制作笔录;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视听资料;5.被害人李某甲、胡某甲、吴某甲的陈述;6.证人胡某乙、吴某乙、饶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胡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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