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昆山市**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依,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8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昆山市**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及其长子朱某乙等人因在昆山市**镇**小区**栋车库内做饭一事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朱某乙脸部受伤流血并报警称自己被打,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带领警务辅助人员朱某丙、顾某某等人处警,朱某甲的女婿被告人黄某某、女儿朱某丁、次子朱某戊闻讯亦到达案发现场。黄某某、朱某丁等人与保安发生争执,黄某某继而与劝阻的辅警发生推搡,后黄某某在被警察控制时朱某戊上前阻挠警察执法,辅警在控制朱某戊时,黄某某用右脚踹了辅警朱某丙左大腿一脚,后被警察控制,在警察控制黄某某时,朱某甲跑上前用右手打了辅警顾某某头部三下。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证、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顾某某、朱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执法记录仪、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成刚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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