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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号楼**。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 2020年5月12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13日被盐城市亭湖分局处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五百七十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夫妇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利用“闲聊”手机APP软件组件“闲聊”聊天群,分别设定为闲聊群群主和管理员,在群中开设“炸金花”、“斗牛”赌博房间,先后共计接收100余人进群参与赌博,涉赌资金流水约为人民币9324400元,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夫妇从中抽取台费非法获利,共计抽取台费人民币78648.5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账号抽取台费人民币16008元,被告人朱某某账号抽取台费人民币626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的基本信息;

2.​ 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提供网络空间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共同提供网络空间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黄某某、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晓娟

检察官助理:柏青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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