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曾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曾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镇家中,利用微信接受肖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李某丙、何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转账,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截至案发时,黄某某自己投注或代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并通过抽水获利人民币33750元。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3750元,另公安机关已从黄某某处扣押用于投注的资金12888元及黄某某个人投注收益1000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家中,利用微信接受李某某、曾某某、邢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转账,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截至案发时,曾某某自己投注或代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并通过抽水获利12500元。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2500元,另公安机关已从曾某某处扣押曾某某个人投注收益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李某丁、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明辉

检察官助理:刘部凡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