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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方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感市****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明知是非法窃照专用器材,仍通过微信予以销售。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方某某将一部伪装成PHILIPS插排的针孔摄像头以105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货源并共同分成获利。

2、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将一双装有针孔摄像头的黑色运动鞋以880元的价格出售给管某某(另案处理)。

经鉴定,上述涉案器材均为窃照专用器材。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

2.​ 证人徐某某、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的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徐少渊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500729****,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887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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