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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方某己,男性,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3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方某己伙同同案人方某甲、徐某某、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于2016年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2日三次到已完成赔青征地手续的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粤东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所在地,为迫使批发市场工地停止施工,采取徒手推倒的手段,将批发市场工地的铁皮围墙推倒并拆毁,造成该工地财物严重损失。

被告人方某己、黄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2、被告人黄某甲、方某己的供述;3、同案人方某乙、徐某某等人的供述;4、证人方某庚、方某辛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方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方某己伙同多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方某己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方某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X纯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己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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