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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文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文某某,别名小海,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址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6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黄某甲二人共谋盗窃,文某某驾驶贵B****7号银灰色东南牌越野车搭载黄某甲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印象酒店门口,下车进入“印象酒店”停车场内寻找作案目标,二人透过停放在停车场内车辆的车窗观察车内是否有值钱的物品,发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贵B****3号黑色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上有白酒和香烟等物品,黄某甲文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拿了一根撬胎棍(一端扁平,一端为内六角扳手,长约50CM),先用该撬胎棍撬这辆黑色汉兰达后挡风玻璃没有撬开,后又将该车副驾驶后侧的三角车窗玻璃撬碎窃取车内财物,而文某某负责在车旁接应黄某甲并将黄某甲窃取的物品搬运至自己驾驶的贵B****7号车上。二人在该车内窃取了价值共计9810元的4瓶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一瓶贵州大曲酒、三瓶17度500ml钵老头牌黑米酒、一包茗茶、八包大重九云烟、两条零四包和天下白沙香烟,后驾车逃离现场。黄某甲文某某二人及其朋友将窃得的其中部分烟酒自用,包括2瓶53度500ml 飞天茅台酒、 2瓶17度500ml钵老头黑米酒、 8包大重九云烟、5包和天下白沙香烟。被盗部分财物,包括: 2瓶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 1瓶贵州大曲酒、 1瓶17度500ml钵老头黑米酒、 1包茗茶、 19包和天下白沙香烟,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黄某甲文某某窃取田某某的财物,致使田某某的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后备箱车门、副驾驶后侧的三角车窗损毁,共计价值2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BWQ887号车(未随案移送,尚扣押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黄某甲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以破坏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810元,数额较大,损毁财物价值298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现有证据暂不宜区分主从犯。黄某甲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文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文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可以酌定对二人从轻处罚。文某某黄某甲二人采用破坏手段窃取财物,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明镜

                              检察官助理 任艳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刑事侦查卷宗3册。

3.文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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