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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戴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1********,汉族,大专文化,金华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村**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2********,汉族,高中文化,金华某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戴某甲分别系金华某驾校、金华某驾校教练。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戴某甲为让学员钱某某通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与被告人黄某某商定,由被告人黄某某在钱某某的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提供对讲机、耳机等作弊器材,采取跟车提醒的方式作弊,考试通过之后支付一定的好处费。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派人将作弊器材送到金华市秋滨街道德胜路大昌科目三考场外交给被告人戴某甲,戴某甲将微型耳机交给钱某某。当天下午,学员钱某某携带作弊耳机进入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大昌科目三考场参加考试,在候考大厅被金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安检时当场发现,未能参加考试。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甲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祝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戴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慧新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被告人戴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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