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定远县**镇**村**庄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伙同孟某某、谢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肥东县八斗镇、响向导乡,定远县连江镇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郭某某(已判决)在赌场中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郭某某(已判决)在赌场中负责抽水钱、看管水箱。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孟某某、谢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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