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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徐某故意伤害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凌晨,雷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等人在郴州市人民东路寻味轩酒店宵夜。6时许,雷某某走出寻味轩酒店,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天池酒吧停车场发生口角,争执之下两人相互扭打,随后陈某某被雷某某打倒在地。击倒陈某某后,黄某某、徐某上前帮助雷某某用手控制陈某某双手,不让陈某某反抗,协助雷某某继续对陈某某进行殴打,之后,李某某用路边捡起的拖把棍继续击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右侧8-12肋骨骨折,头部受伤。2019年9月9日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8-12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贰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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