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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住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和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来到重庆市璧山区**大道**号**门市外,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渝CN****车辆未关车窗。徐某某负责放风、黄某某将手伸进车内,在后排中央位置偷了一个背包和一个口袋。背包里有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1800余元、航天纪念币100元、美元100、泰铢100、手机一部、大衣一件。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张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82元。

2019年12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在永川区**小区**栋楼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手机一部、美元100、大衣一件、背包一个、航天纪念币100、泰铢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世红

                            2020630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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