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8 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鹏飞,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是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药房售货员,同时其和被告人张某甲还共同出资经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的**大药房。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微信群看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售卖N95口罩,遂联系对方,并以每个口罩9.5元的价格从张某乙处购买了2000个该型号口罩,同时通过微信预先转了5000元人民币的定金。次日凌晨,黄某某让其男友被告人张某甲到深圳市福田区**苑附近取货并将剩余的14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卡转给了张某乙。2020年1月25日,黄某某还在网上联系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另案处理),从袁某某处以每个1.2元的价格进了24000个唯洁牌高过滤菌卫生口罩,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对方28800元人民币。其后,黄某某和张某甲分别在**街道**大药房和**街道**大药房内销售上述两种口罩,以每个口罩18元的价格售卖了1800个N95口罩,以每个口罩2.2元的价格售卖了23000个唯洁牌高过滤菌卫生口罩,销售额总计人民币83000元。2020年1月26日,群众李某某发现N95口罩上有污渍遂报警举报有人售卖劣质口罩,民警于2020年1月26日20时许,将黄某某、张某甲二人抓获。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违反进货流程违规购进口罩贩卖,进货时未查验上家资质,未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缴获的N95口罩包装内外无任何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名和厂址且部分口罩表面有污渍;缴获的唯洁牌高过滤菌口罩带有日文和英文字样,并印有SURGICAL FACE MASK,无中文标签的厂名、厂址和质量合格证明。经鉴定,上述两种口罩均不符合质量检测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追回的口罩扣押于东方派出所;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收付款记录截图、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张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阻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公安机关追回的165个N95口罩、370个唯洁牌口罩扣押于东方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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