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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张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龙岩市**路**号。2006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6日至3月1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7 月份,张某甲、林某甲通过在**乡开店为高铁工地供应物资备件的福建老乡黄某某介绍结识**乡本地居民杨某某,商定以12000元的价格租用杨某某老家猪圈屋,搭建制毒工厂,用于生产、制作麻黄碱,并承诺每生产出1 吨麻黄碱给杨某某2 万元,并委托杨某某以3. 2 万元价格购买货车一台。经过事前准备,由杨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生产麻黄碱的化工原材,并运至**乡,张某甲、林某甲组织林某乙、瞿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等人将原料搬运至工厂,并组织生产麻黄碱成品约800 斤,获利228 万元,黄某某从中获取场地介绍费5 万元。

2017 年11 月份,张某甲、林某甲等人再次来到**乡,通过杨某介绍租用了**乡**茶厂冯某某的猪圈屋,搭建制毒工厂,用于生产、制作麻黄碱。本次因生产原材料的质量及加工工艺问题,未生产出成品。黄某某在福建老家通过银行卡给张某甲转账5万元入股,不久张某甲给黄某某退了2万元,第二次生产结束后,张某某仍将本金3万元以及分红3万元打到黄某某的银行卡。黄某某获利3万元。

2018 年春节过后,张某甲、林某甲等人第三次来到**乡,继续租用**乡**茶厂冯某某的猪圈屋,生产出531. 3 斤麻黄素,获利126 万。黄某某给张某甲转了3万元,张某甲退回1万,过了20多天,生产结束后,张某甲连本带利给黄某某4万元现金。黄某某获利2万元。

2018 年7 月份,张某甲、林某甲在福建省龙岩市通过被告人张某乙从张某丙处以37 万元每套的价格购买生产麻黄碱所需的原材料,每套原材料包含一吨澳代苯丙酮及配套用量的盐酸、甲苯、硼等其他化工原料,张某甲等人共从张某丙处购买三套原材料,通过张某乙向张某丙支付货款70.5 万元。本次黄某某入股10 万元,其余资金由张某某全部出资。7 月16 日,以张某某、林某某带领林某甲、瞿某某、彭某某、胡某某、杜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冯某某的**农贸产品开发基地(原为**乡**茶厂),以2 万元的价格租用了该基地场地,搭建制毒工厂。8 月8 日,张某甲制毒团伙开始生产麻黄碱。2018 年8 月16 日凌晨,巴东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林某甲等人全部抓获,现场、租查获两套生产加工设备、麻黄素1. 161 吨、澳代苯丙酮成品1. 83 吨、甲苯5. 11 吨、盐酸0. 34 吨及其他加工原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手机截屏、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资料、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分行的开户记录、交易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同案犯张某甲、林某甲、杨某某等人的供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均实施了帮助张某乙等人非法生产麻黄素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清华

2019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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