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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90********,傣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两人经商议,由黄某某负责贩卖毒品大麻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在昆明进行贩卖。2019年底至2020年4月间,黄某某分三次向张某某贩卖大量毒品大麻。张某某在收到毒品大麻后分别向兰某某、安某某、杨某某以及向外号叫“非洲”、“小亮”的多人进行贩卖。经查,2020年2月22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5日,苏某某在杨某某的介绍下,分三次向张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共三十颗,每次各十颗。

2020年4月9日,张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昆建路3号“云酿啤酒餐吧”内准备贩卖毒品大麻给兰某某时,被民警抓获,从张某某手提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4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苏某某、兰某某、安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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