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9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河东区人,无业,住天津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无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蓟县人,无业,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暂住天津市南开区**街**号楼**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解回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专科文化,河北省张北县人,住河北省张北县**号院,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云阳西里小区**楼**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7********,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南开区人,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室,暂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福松源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无棣县人,无业,住山东省无棣县**路**号,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庆云县人,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召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组建“天津乐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购买了“艾尚娱乐”的棋牌游戏软件,由黄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张某甲任公司的总监,负责培训员工实施诈骗的流程、控制网络游戏的输赢和日常管理工作,雇佣被告人郑某甲负责财务、人力资源和网络游戏的后台充值兑付。该公司利用“艾尚娱乐”的棋牌游戏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利用微信Nora_228,昵称“小幸运”的名在网络上骗取吉林省乾安县王某乙人民币6.8万元。被黄某某、张某甲、郑某甲等人分掉。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的家属包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二、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尹某某在“天津乐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后,预谋成立新公司继续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由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共同管理公司,并购买了名为“远洋娱乐”的棋牌游戏软件,招募张某乙、孙某某、闫某某、邱某某等人利用该游戏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活动,共骗取人民币72.62万元,所得赃款被分掉。其中,
1、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微信yxin****,昵称“岁月静好”的名在网络上骗取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姜某甲人民币0.7万元。
2、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微信coco88****,昵称“COCO”的名骗取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宇某某人民币4.1万元;骗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李某甲人民币1.59万元;骗取北京市昌平区七家镇阎某某人民币3.6万元;骗取吉林省长春市董某某人民币3.07万元;骗取吉林省长春市姜某乙人民币4.2万元;骗取辽宁省普兰店市沙包镇李某乙人民币17.1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微信zxy112****,昵称“勿忘初心”的名在网络上骗取上海市长宁区王某丙人民币10.2万元;骗取重庆市巴南区郑某乙人民币0.4万元;骗取河北省张家口市涿县任某某人民币6.55万元;骗取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县王某丁10.1万元。
4、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微信yuting_baby123,昵称“Ange1”的名骗取辽宁省大连市甄某某人民币2.13万元;骗取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赵某某人民币3.7万元,骗取河南省尉氏县许某某人民币0.1万元。
5、被告人张某乙利用微信baby_tt520,昵称“如初”的名在网络上骗取四川省达洲市达川区李某丙人民币0.1万元;骗取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郭某某人民币4.6万元;骗取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刘某某人民币0.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害人王某丙、郑某乙、任某某、王某丁、宇某某、李某甲、阎某某、董某某、姜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刘某某、荆某某、甄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姜某甲、王某乙陈述;
(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四)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在网络上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诈骗79.42万元,王某甲、尹某某诈骗72.62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郑某甲诈骗6.8万元,闫某某诈骗33.66万元,孙某某诈骗27.25万元,邱某某诈骗5.93万元,张某乙诈骗5.08万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郑某甲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郑某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闫某某、孙某某、邱某某、张某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立波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尹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现羁
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2.被告人郑某甲、闫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松
原市看守所;
3.移送本案卷宗七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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