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湾**路**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楼**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985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6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前罪余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经二次减刑二年,于200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02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于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分别在被告人廖某某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嘉园**号楼**号的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佳苑**号楼**室的家中开设赌场,并召集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薛某某等人在赌场放债及参与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作为组织者提供赌博用具,并以抽头的方式营利;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薛某某以放债的方式营利;被告人李某某以收取场地费、为赌场把风放哨等方式营利;被告人廖某某以收取场地费的方式营利。
2019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佳苑**号楼**室开设的赌场内组织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2名(已行政处罚);查获赌资现金202840.2元(其中七名被告人涉案赌资26462元);查获赌具扑克牌1200副、透明碗1个、骰子2个、POS机1台、点钞机1台、获利抽头的箱子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于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于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于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艳
书记员:张欢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于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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