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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新联文亭社区居委会四马路**号,汕尾市城区四马路****号20191017,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新联凤翔社区居委会**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汕尾市区渔村中路新港医院旁被害人方某某看管的电子游戏机室玩电子游戏,黄某某在与方某某兑奖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继而黄某某手持一根铁条与方某某手持一根镀锌管对打,双方均未受伤,黄某某便离开电子游戏室。随后,被害人方某某带着其家人朋友前往被告人黄某某母舅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寻找黄某某,因黄某某不在而离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获知此事后,携带西瓜刀与朋友黎某某、罗某某、何某某五人分乘二辆二轮摩托车至汕尾市区二马路“一乐城”右手边一士多店(原市区二马路华诚综合楼第六间)门口,黄某某看到被害人方某某后先用脚踢方某某腹部,随后对其拳打脚踢,张某某则先驾驶摩托车撞倒方某某,并抽出其携带的一把西瓜刀对方某某乱砍。在场的方某某朋友被害人钟某某上前劝阻时,亦被张某某持刀砍中背部、手指等处致伤。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方某某、钟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全身锐器砍伤二十多处,致肌腱、血管、神经多处断离,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完全断离,右食指不完全断离,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钟某某全身软组织锐器伤四处,左中指末指节缺失,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汕尾市区四马路亭脚井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5日,在逃的被告人张某某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港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一方于2006年5月12日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协议,由黄某某、张某某一方一次性赔偿方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0000元,获得方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钟某某达成协议,黄某某、张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钟某某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0000元,获得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持刀砍伤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方某某重伤,被害人钟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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