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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5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住巢湖市**街道**工地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住巢湖市**街道**工地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梁某某发生矛盾,经过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半汤派出所民警调解并回到巢湖市**工地宿舍,黄某某、张某某仍执意与李某某、梁某某争吵,民警为防止事态扩大口头传唤黄某某、张某某继续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在民警多次警告下,张某某坐在警车侧门处阻拦民警,在民警强行带离张某某过程中,张某某与黄某某一同使用暴力殴打民警王某某、辅警赵某某,后被民警当场用催泪喷射剂制服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曼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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