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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廖某某等十人诈骗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号,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户籍地及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山西省侯马市,户籍地山西省候马市**路**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某某涉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25日将黄某某等九人诈骗案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廖某某诈骗案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经商议,决定利用MT4平台虚拟外汇、期货等业务骗取客户投资款。二人以每月人民币6500元的费用向郭昌合(另案处理)租用破解版MT4平台并关联第三方支付平台,租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嘉天国际A座2001室作为作案场所,先后招募被告人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与郭婷(另案处理)做工作人员。其中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郭婷担任业务员,冒充成功男性以交友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获取女性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随后又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向被害人推荐外汇、期货业务,诱骗被害人到己方租用的MT4平台投资。徐某某、孙某某担任组长,负责管理业务员及引导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投入资金,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黄某某控制下的银行账户;闫某某、范某某担任经理,充当“指导老师”的角色负责在微信群内“指导”被害人进行交易,并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该团伙通过设置高额手续费、后台操控和恶意刷单等方式致被害人亏损骗取被害人投资款。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范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80046.22元;被告人马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70296.22元;被告人闫某某、乔某某、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40298.72元;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34858.72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在嘉天国际A座2001室被抓获。同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城区内被抓获。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向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团队入金报表、工资表、扣押清单、员工培训教材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贾某某、齐某某、潘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郭婷的供述;5.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某、廖某某、范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80046.22元,数额特别巨大;马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70296.22元,数额特别巨大;闫某某、乔某某、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40298.72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某共同参与诈骗634858.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雯芸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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