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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庾某某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黄某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小江镇**村。2013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3号。2010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拘留(9月1日至5日临时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庾某斌,绰号黄毛,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龙,绰号“眼镜”,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建,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3月13日,我院依法就黄某华、谢某寻衅滋事案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华、谢某、庾某斌、何某龙、黄某建涉嫌开设赌场罪,黄某华、庾某斌、何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庾某斌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五名被告人在2017年至2018年两年内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同时黄某华、庾某斌、何某龙一起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黄某华与赖某实施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黄某华与谢某实施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黄某华、庾某斌、何某龙通过限制黄某培人身自由,同时实施一定程度暴力行为催收高利贷,其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系违法行为;黄某华或一人或伙同庾某斌、赖某不分时段多次前往李某华家中,通过大喊大叫、恐吓等方式催收高利贷。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黄某华始终处于组织、领导地位,成员较为固定,五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以黄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事实:

黄某华、谢某寻衅滋事一案犯罪事实详见本院《起诉书》(信检刑诉[2019]58号)

(一)被告人黄某华、庾某斌、何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3日凌晨,在信丰小江镇圳下村黄屋小组黄某连家一楼大厅黄某华开设的赌场内,因被害人黄某斌之前在赌场内向黄某华借取5000 元高利贷用于赌博,黄某华便逼迫黄某斌归还高利贷,黄某斌称现在没钱,黄某华便伙同其小弟庾某斌、何某龙一起殴打黄某斌,对黄某斌拳打脚踢。在殴打的过程中,黄某华、庾某斌、何某龙被其他在场人员劝住并拉开,黄某华又从其车上拿出砍刀欲砍黄某斌,被在场人员黄某有劝住,这时庾某斌、何某龙各手持一把匕首,何某龙手持折叠匕首将黄某斌左边肩膀捅伤。黄某斌被捅伤后,其他在场人员围住庾某斌、何某龙不让两人离开并报警,黄某华手持砍刀威胁其他在场人员放行,后黄某华驾驶其一辆红色奔驰轿车(已扣押)带庾某斌、何某龙逃离现场。

(二)被告人黄某华、赖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7 年8 月20 日晚上21 时30 分左右,赖某因与何某平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后赖某、黄某华经协商欲对何某平实施报复。当晚黄某华打电话声称其已经抓到赖某并叫何某平回小江镇处理,后何某平联系何某平并乘坐何某平驾驶的赣B926E6黑色轿车到小江镇。在小江圩沿江路段时,被在该处等待的黄某华和赖某拦住车辆,其中黄某华手持关公刀、赖某持钢管砍砸何海平所驾车辆。经信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鉴定该车辆的损失价格为贰仟柒佰玖拾伍元整(¥:2795.00元) 。

(三)被告人黄某华、庾某斌、赖某(另案处理)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1、因黄某培(外号“广狗”)在黄某华的位于小江镇圳下村黄某高老屋内赌博时,向当时在赌场内帮助黄某华放贷的庾某斌借了4000元高利贷。2018年1月中旬因黄某培无法归还所欠高利贷,黄某华要求庾某斌、何某龙去找黄某培,庾某斌、何某龙接到黄某培后与黄某华汇合。黄某华坐驾驶室,庾某斌和何某龙夹着黄某培坐后排,黄某华在车上将一副手铐丢给庾某斌让庾某斌将黄某培铐起来,因黄某培反抗被庾某斌及何某龙殴打,其中庾某斌用拳头打了黄某培身体几拳,何某龙打了黄某培脸部两巴掌。黄某华等人在车上威胁、逼迫黄某培归还所欠的高利贷,因黄某培身上没有钱,遂由黄某华开车,庾某斌和何某龙夹着黄某培在后排,将其带至信丰县铁石口镇,使用黄某培的信用卡通过刷pos 机套现的方式取出1000 元。

2、2017 年7 月份的一天,李某华在家中赌博时向黄某华借了1 万元高利贷,3、4 天后黄某华多次拨打李某华电话骚扰李某华逼迫其还钱。李某华未还钱,黄某华带领庾某斌、赖某多次前往李某华家中在其家中或门口大吵大闹。在借款后的第九天李某华被迫归还了黄某华的一万元本金,但黄某华称还需归还4500 元利息,因李某华无法归还利息,黄某华便继续多次到李某华家中对李某华进行威胁,并将李某华带至池塘,称李某华若不归还所欠利息钱,便要其下池塘游泳,后黄某华扇了李某华一巴掌、一拳后就离开了。从2017年7月份开始,黄某华不分时段多次前往李某华家中,通过大喊大叫、威胁的以及敲打李某华家铁门方式催收高利贷,严重影响了李某华一家及周边邻居的生活及休息。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 年年底至2018 年年初期间,在信丰县小江镇圳下村黄屋小组黄某连家中及其边上的老屋内,被告人黄某华、黄某建组织参赌人员在赌场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次参赌人员10余名,下注金额20元至300元不等,黄某华、黄某建在赌场内通过“抽水”获利,黄某华、谢某、何某辉(另案处理)会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收取利息获利。黄某建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及统计下注金额的赔付情况,庾某斌、何某龙协助黄某华在赌场内负责放风、看场子,庾某斌还会帮助黄某华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黄某华、黄某建每天会给提供赌博场地的黄某连每天300元的场地费、卫生费。

2017年9月,黄某华、谢鹏、黄某建等人在信丰县小江镇新店村脐橙山上一平地开了四、五天的赌场。其中黄某建在赌场内负责“热场子”带动气氛,黄某华、谢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谢某和黄某华还负责在赌场赌博结束后向赌客发放“利是钱”(指给每个参与至最后的赌客发两百至三百元现金作为赌博的奖励)。

经审查,被告人黄某华发放高利贷及非法获利金额45000元,谢某发放高利贷及非法获利金额40000元。

   三、被告人庾某斌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初至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庾某斌、许某虹(另案处理)同刘某(16岁)在南京,由庾某斌负责网络招揽嫖客,之后安排刘某上门提供性服务,所得嫖资两人平分。许某虹以刘某系其女朋友为由,刘某每接一次嫖客要从庚某斌处抽取50元提成。其间,许某虹以包吃包住为由邀请张某丹(14岁)、林某枫(13岁)前来南京游玩,并支付了其二人从赣州往南京的火车票。待二人到南京之后,许某虹以要归还车费、伙食费等费用为由,要求张某丹、林某枫卖淫。之后许某虹、庾某斌按照之前的模式组织刘某、张某丹、林某枫卖淫。2019年6月中旬,马某邀请庾某斌、许某虹等人回赣县组织卖淫女卖淫,并承诺包吃包住。于是庾某斌、许某虹、刘某、张某丹、林某枫决定返回到赣州,在其五人返程回赣州的当天,因之前张某丹不听庾某斌的话,庾某斌在南京一早餐铺把张某丹的头往餐桌上摁,在其欲对张某丹殴打时被在场的许某虹劝住。

庾某斌等人回到赣州后,张某丹、林某枫以要看病为由离开,马飞安排庾某斌、许某虹、刘某住宿在赣县“金冠假日酒店”,马某、许某虹、庾某斌三人商定按照庾某斌、许某虹等人在南京的模式组织卖淫女卖淫,即马某、庾某斌负责招揽嫖客,并负责和嫖客商定嫖资、服务内容等,卖淫女上门服务后收取嫖资,嫖资与招揽嫖客的人员平分嫖资。其间,许某虹介绍丁某(15岁)加入卖淫。从6月底至7月4日期间,马某和庚某斌负责招揽缥客,由马某安排人送刘某、丁某等到嫖客所在酒店房间或者招揽到她们住宿地进行性交易数十次,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庚某斌非法获利1000 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有、金某益、何某平、陈某月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斌、何某平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华、谢某、庾某斌、何某龙、黄某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信丰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7.辨认笔录;8.同步同音录像光盘、辨认现场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华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华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谢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庾某斌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庾某斌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庾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龙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龙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何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华、谢某、庾某斌、何某龙、黄某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以黄某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少忠

2019年114

附:

    1.被告人黄某华、谢鹏、庾某斌、何某龙、黄某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十九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被告人何某龙、黄某建《认罪认罚具结书》;

5、《关于黄某华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案已查封、扣押财产的处理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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