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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住广西合浦县**镇**幢**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幢**单元**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利用网络平台“**”APP购买房卡,并使用房卡在“**”APP上创建“十三张”赌博房间,通过微信、闲聊、默往等聊天软件创建群聊,大量招揽赌客进群参赌。赌客进入群聊后,通过黄某某、庞某某分享的链接下载“**”APP,并进入创建好的赌博房间,以“十三张”的方式开展赌博活动,黄某某、庞某某利用“**”APP平台创建赌博房间招揽赌客,每次向赌客赢家收取5元的“房费”,至今黄某某、庞某某两人共非法获利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调取账单及微信转账交易、聊天记录和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平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招揽赌徒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庞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oppor15和苹果xr手机各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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