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附**号,无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幸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幸某某、黄某某合伙在高安市石脑镇老维尔宝汽修厂租赁一间厂房,并在老维尔宝汽修厂外墙后挖坑填埋一个可装柴油35吨的储油罐,从租赁的厂房接电源制作一个地下储油库,建成地下储油库后,先后购置一辆白色无牌货车和一辆蓝色小货车,并将白色无牌货车改装成箱式油罐车用于运输柴油(可装柴油7吨),蓝色小货车加装油罐改装成加油车(可装柴油5吨),之后陆续从南昌、广州等地购买柴油并销售给货车及农用车司机。
2020年7月26日上午,黄某某从刘某某手中订购31.05吨柴油,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将1万元定金转给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刘某某将柴油发货并过磅称重,黄某某再将余款104550元转账给刘某某提供的账户。7月27日晚10时许,订购的柴油到达高安后,黄某某将柴油分装在白色油罐车和蓝色油罐车内用于销售,剩余的柴油存入地下储油罐。7月28日开始,幸某某在老维尔宝汽修厂院内用蓝色小货车改装的加油车将柴油零售给过路的货车司机,黄某某则使用白色无牌油罐车将柴油补充到加油车内。
截止到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为止,幸某某共销售了8万余元的柴油,现场查扣未销售的柴油16. 83吨。经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幸某某销售的柴油,闭口闪点、硫含量均不达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幸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幸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崟丰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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