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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寸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继续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寸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微信)上为“新宝都”“王者”字花游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获取投注金额10%的代理费。期间,被告人寸某某多次帮助黄某某转发上家发送的字花题目并接收投注。经查证,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上级代理账号“**花园酒店”转账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55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9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地址:梁河县**乡**村委会**组。

2.被告人寸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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