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鹤峰县**镇**小区**栋**楼**。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甲(别名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鹤峰县**镇**小区**栋**楼**。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宋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鹤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鹤峰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宋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黄某某、宋某甲从闵某某处承包***宾馆开始经营。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陈某某微信联系宋某甲要求帮忙找两名卖淫女,宋某甲将该信息告知黄某某,黄某某便电话联系谢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安排两名卖淫女到***宾馆。当晚21时许,陈某某、熊某某来到***宾馆,黄某某、陈某某商定嫖资与房费由陈某某统一支付。随后周某某、李某某来到***宾馆,在宾馆房间内分别与陈某某、熊某某进行性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向鹤峰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宾馆承包经营合同、鹤峰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鹤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二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聪
检察官助理:郑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鹤峰县******镇***小区**栋鹤峰县***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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