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宋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玉器街**玉器店,以看货为由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黄某某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块玉石翡翠手镯芯,宋某某见状也盗窃了一块玉石翡翠手镯芯。得手后两人将盗窃得来的两只翡翠手镯芯藏在宋某某位于四会市**路**巷**座**房的出租屋住处。案发后民警从宋某某的出租屋起获被盗的两块玉石翡翠手镯芯。经鉴定,被盗的两块玉石翡翠手镯芯共价值人民币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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