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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孔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宝乐迪KTV内V03房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到该KTV V08房叫推销经理吴某甲到V03房,并与V08房的吴某乙、钟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等人(均另处理)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打斗,并互投掷灭火器等物,致双方人员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黄某某与吴某乙、莫某甲、莫某乙均属轻微伤),财物损坏。后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到楼下捡砖头准备继续打对方时被制止。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孔ji某某已赔偿宝乐迪KTV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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