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郄某某在城阳区**楼楼道因租赁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姜某某将郄某某按倒在地,黄某某持铁椅子击打郄某某后背,郄某某所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姜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浦某某、姚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某现在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