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各出2万元合伙以4万元山根款向**镇**村梁某某购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小地名“**冲”和“**冲”两片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份雇请砍工砍伐山场上的杉木。经鉴定,采伐林木的地点之一位于**镇**村**林班**小班,面积0.31公顷,采伐杉树林木蓄积量为28立方米,出材量为16立方米;第二个采伐林木地点位于**镇**村**林班**小班,面积0.4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84立方米,出材量为52立方米。合计采伐林木面积0.7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12立方米,出材量为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分别在其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量刑建议清单2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