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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奉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被告人奉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北路55号-10路段时遇被害人吕某某在路边小便,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斗,被告人奉某某以及被害人吕某某的朋友邓伟伟(另案处理)见状后亦加入打斗,被害人吕某某被打伤面部,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遂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奉某某接到传唤后自行到狮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到狮岭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月9日黄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吕某某赔偿人民币58000元,2020年7月26日奉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吕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吕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9月25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847****;被告人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601****。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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