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村**栋**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冶**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逮捕。
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公明区**路**栋**楼。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逮捕。
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云南省**市**县**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以1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收购两条球蟒,随后王某某将黄某某的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其上家,由王某某上家以快递的方式将一条球蟒,一条红尾蚺邮寄给黄某某。后王某某又将一条球蟒交由黄某某寄养。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从王某某处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一条球蟒、一条红尾蚺,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2019) 附录II。
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以当面交易转账形式,以1000元的价格从夏某某处收购一只金太阳鹦鹉。黄某某又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4月11日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以12600元、10000元价格从夏某某处收购两只蓝黄金刚鹦鹉雏鸟。夏某某非法出售给黄某某的三只鹦鹉均由夏某某从支付宝名为“**记”的上家处收购,购买价格分别为11800元(一只金太阳鹦鹉、一只蓝黄金刚鹦鹉)、9000元(一只蓝黄金刚鹦鹉)。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一只太阳锥尾鹦鹉、两只黄蓝金刚鹦鹉,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2019) 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交函、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等物证照片、野生动物接收单据。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鹏海司鉴【2020】环鉴字第0089号书);4.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号财付通注册信息,交易流水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夏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夏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市**县**街道**社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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