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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孝感市**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孝感市**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47********,汉族,文盲,务农,住孝感市**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 被告人黄某某将在马路上捡到的罂粟果实带回家中,并由被告人喻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将罂粟果实切开分给被告人余某某一部分种子,随后三被告人各自在自家后院种植罂粟,以上种植的罂粟均于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取样后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 被告人黄某某家种植的罂粟幼苗计515株, 被告人余某某家种植的罂粟幼苗计70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送检样品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的成苗,属于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证明及残疾人证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扣押、提取、取样、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喻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区**镇**街**号;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区**镇**街**号;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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